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5日对第33890677号“井辉星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94129 号“锦辉星火及图”商标、第43276981 号“锦辉星火 ”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1、申请人概况;2、著作权登记证书;3、商标使用资料;4、申请人所获荣誉;5、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6、在先裁定书、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引证商标不享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1、产品实物图、宣传册;2、商标使用授权书;3、抖音店铺截图;4、商标宣传资料;5、相关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我局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家用嫩肉剂;调味品;调味料;调味酱;茶;糖;甜食;酱油;谷类制品;醋”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12月23日申请注册,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6月25日向我局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该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2019年6月14日已然超五年法定时限,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宣告无效的申请,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长沙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