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4日对第65265906号“明忠王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长沙商标注册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667067号“王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淘宝、天猫、京东、抖音经营情况;
2、参与政府投标中标情况;
3、中标采购合同;
4、天猫平台推广情况;
5、产品使用场景图片;
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根据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对争议商标进行注册,不符合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京东商城等网上平台商品及订单截图、国铁通用物资采购平台商号入驻协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决定书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2月7在第20类办公家具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4月21日在第20类家具、写字台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引证商标的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35年4月20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明忠王子”与引证商标“王子”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画框、竹帘、垫枕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画框、竹帘、垫枕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家具、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画框、竹帘、垫枕商品上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