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关于第68521156号“卡任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日期: 2025-04-29

申请人于2024年1月22日对第68521156号“卡任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卡任特”与申请人及其中国子公司的字号完全相同,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现有的在先字号权。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方)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竞争者,在明知申请人(及GE照明)的历史背景及其“CURRENT”、“卡任特”商标、字号的情况下,恶意注册争议商标,及多个与他人具有知名度及较强显著性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多个与他人字号完全相同的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及《世界著名品牌词典》对通用电气的介绍、维基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2、官网上产品展示图片、特点与优势、规格、安装指南等页面截图;3、媒体报道、网络搜索结果;4、“CURRENT”系列商标的注册情况;5、产品手册、质保条款、微信官方账号截图、发票、专业论著及专利信息;6、申请人集团的中国子公司信息、2022年报、资质证书列表;7、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被申请人的名义变更记录;8、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信息、与被申请人有关的行政机关裁定;9、关于申请人“特丽显”品牌、技术的介绍和新闻报道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号和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争议长沙商标注册并无恶意,亦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无锡灯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4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锁;汽车用蓄电池;眼镜(光学);护目镜;光纤电缆;光谱仪;指纹门锁;摩托车头盔;防尘面罩;灭火器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5月27日。2023年12月4日,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特丽显照明(无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第1类、第5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商品上共提交了13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包括:2件“卡任特”商标、2件“GECURRENT”商标、2件“特丽显”商标、1件“BRIDGENLUX”商标。
  3、申请人于2018年3月9日在中国成立“卡任特照明(上海)有限公司”。
  4、“无锡灯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成立,于2022年12月6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卡任特照明(无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公司名称再次变更为“特丽显照明(无锡)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该在先字号主营领域密切关联为条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锁等商品与申请人及其中国子公司主营的照明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大量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首先,由审理查明第3项可知,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就已将“卡任特”作为其中文商号进行登记,主要经营灯具、照明设备等。且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英文商标“CURRENT”与中文商标“卡任特”并非固定搭配词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难谓巧合。其次,根据审理查明第4项可知,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6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卡任特照明(无锡)有限公司”,该名称完整包含申请人的中文商标及企业字号“卡任特”;被申请人又于2023年3月23日将企业名称再次变更为“特丽显照明(无锡)有限公司”,该名称亦完整包含申请人的照明设备品牌及照明技术名称“特丽显”,同时考虑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灯具类商品的经营者,被申请人有知晓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可能性,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的行为难谓善意且难谓正当。再次,由审理查明第2项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共计13件商标,除与申请人有关的6件商标外,还注册了与普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商号相同的“BRIDGELUX”商标。基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和企业字号的故意,不仅会对商标注册秩序产生冲击,影响有正当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使用商标,还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长沙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2-2020版权所有 24小时客服热线:15580900900 电话:0731-88718749  传真:0731-88718749
总经理服务热线:15874976081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168号左岸右岸B栋819 邮编:410000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1942号 湘ICP备19007553号-1 邮箱:meichuangtm@126.com